(2017)内078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振群与牙克石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群,牙克石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351号原告:姜振群,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生,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牙克石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毛立柱,总经理。原告姜振群与被告牙克石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姜振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9,325元,减半收取计14,662元,由原告姜振群负担。审 判 长 刘 钧审 判 员 弓文良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