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陈为云与姚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云,姚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853号原告:陈为云,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姚建兵,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陈为云与被告姚建兵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为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为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为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陈为云负担审判员 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曲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