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钱能兵与许海华、启东市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能兵,许海华,启东市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324号原告:钱能兵,男,1958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许海华,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启东市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范斌。本院审理原告钱能兵与被告许海华、启东市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钱能兵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能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能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中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