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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璟怡与被告李勃辰、付卫国、李艳、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小学(以下简称兴庆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璟怡,李勃辰,付卫国,李艳,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小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6021号原告:高璟怡,女,200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小学二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王雪艳(系原告之母),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李勃辰,男,200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小学二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付卫国(系被告李勃辰之父),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企业引资发展促进会退休员工。被告:付卫国(系被告李勃辰之父),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企业引资发展促进会退休员工。被告:李艳(系被告李勃辰之母),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小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伞塔路兴庆小区金花坊。法定代表人:钮朝彤,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斐,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砾婷,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璟怡与被告李勃辰、付卫国、李艳、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小学(以下简称兴庆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璟怡法定代理人王雪艳、被告李勃辰法定代理人付卫国、被告李艳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卫国、被告付卫国、被告兴庆小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砾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璟怡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369.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7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22519.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李勃辰同为兴庆小学二年级一班的学生,2017年3月30日上午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带领学生们在室内做抢凳子的游戏,被告李勃辰看到原告高璟怡身边有一把空凳子就过去抢,在此过程中将原告推倒,致使原告受伤。事后,学校通知了双方家长,并一同将孩子送到医院治疗。学校作为教学单位,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学生在教室内进行体育活动,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勃辰、付卫国、李艳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学校赔偿,被告李勃辰、付卫国、李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事故发生在校内,本来是上体育课由于下雨改到教室由体育老师带领学生做抢凳子游戏。另,原告所说的被告李勃辰将原告推倒的说法也没有确凿证据。事发后,被告李勃辰家长积极配合治疗。且学校已经为学生购买了保险,责任应由学校承担。被告兴庆小学辩称,原告的伤害应由被告李勃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在游戏中,李勃辰抢凳子将原告推倒,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在游戏开始前已经告知了学生要注意的事项,并在事发后积极配合孩子治疗。老师、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李勃辰系被告兴庆小学二年级一班学生,2017年3月30日,由于下雨,该班级的体育课临时安排为在室内玩抢凳子的游戏。在玩游戏过程中,由于被告李勃辰的行为,原告受伤,先后在西安北方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治疗,2017年3月30日在西安市儿童医院住院,2017年4月4日出院,共计住院5天。诊断为左桡远端骨折。出院医嘱:加强营养,继续石膏固定4-6周,术后1月来院复查。花费医疗费共计12369.92元。原告受伤后由其母亲照顾,于2017年6月6日开始全天上课。原告母亲在康复路交易广场西区83号工作。以上事实有受伤情况说明、证明、营业执照、西安市儿童医院住院病案、费用明细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对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受伤住院花费12369.92元,住院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算共计150元。医嘱加强营养,原告诉请700元营养费,本院予以认定。护理期限,根据庭审中证据及被告兴庆小学确认,原告从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6月6日未正常上课,故对原告要求的护理期限65天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工资收入,但依据陕西省在岗平均工资52119元,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每月4200元予以认可,共计868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本院酌情予以认可,以上合计22199.92元。本案中,原告受伤是由于下雨而临时在室内上的“抢凳子”游戏中发生,该游戏具有一定的“争抢性”,对于原告及被告李勃辰九岁的孩子来说,对争抢所产生的危险预见能力低。从现有证据来看,体育老师亦未对学生进行该游戏前期的安全教育,学校具有一定过错。被告李勃辰在玩游戏过程中亦具有一定过错,因其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赔偿。结合本案审理情况,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勃辰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璟怡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5539.94元。二、被告付卫国、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璟怡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9.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0元,由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小学承担127元、被告付卫国、李艳承担54.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小学、被告付卫国、李艳应同上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