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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旭辉与傅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旭辉,傅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332号原告:胡旭辉,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傅晓明,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胡旭辉与被告傅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胡旭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旭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胡旭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瑜群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人民陪审员  钱柏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