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旭辉与傅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旭辉,傅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332号原告:胡旭辉,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傅晓明,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胡旭辉与被告傅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胡旭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旭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胡旭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瑜群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人民陪审员 钱柏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