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庄国庆与远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国庆,远俊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347号原告:庄国庆,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上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远俊豪,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漯河市。原告庄国庆诉被告远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银鸽新苑位于漯河市郾城区辖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被告住所地位于漯河市郾城区辖区内,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庄国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