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5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依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依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00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润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73906-7,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31号。法定代表人聂晓霖,科润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秀,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依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赛特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智辉,依赛特公司董事长。原告科润公司与被告依赛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依赛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科润公司货款63600元、违约金19080元,合计82680元;二、如依赛特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867元,由依赛特公司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逾期,依赛特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科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依赛特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但未发现依赛特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依赛特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科润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依赛特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科润公司表示暂无法提供依赛特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依赛特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依赛特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科润公司亦未能提供依赛特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5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唐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