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玉宁与李玉军、李俊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宁,李玉军,李俊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88号申请人王玉宁,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玉军,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俊侠,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339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玉宁与李玉军、李俊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李玉军、李俊侠向申请人王玉宁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执行费28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2017年7月2日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万元,剩余欠款申请人同意由本院民事阶段冻结的被执行人李俊侠、李玉军工资卡偿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屈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