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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96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金茂、丁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金茂,丁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主要负责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金茂,男,1953年11月4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丁培成,男,1959年9月27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茂、丁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陈金茂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元及利息(以本金19900元从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10月5日按月利率13.9725‰计算,从2008年10月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按月利率13.9725‰上浮50%计算,以本金100元从2014年12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3.9725‰上浮50%计算);二、被告丁培成对本判决第一条规定的被告陈金茂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丁培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金茂追偿。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被告陈金茂、丁培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金茂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执行到位的2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崔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陈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