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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怀中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展海、李常春等与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展海,李常春,高昌平,刘生江,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怀中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吴展海,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常春,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昌平,男,1968年6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生江,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文纲,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展海、李常春、高昌平、刘生江与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沙石销售款124.7万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本案仍有部分债权未能得到偿付,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洪江市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已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靖审 判 员  梁孝常审 判 员  肖瑞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