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2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红森林广告有限公司与青岛优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孝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红森林广告有限公司,青岛优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孝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928号之一原告:青岛红森林广告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45号。负责人:王琦,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6671069-8。委托代理人:米兰,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优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北。被告:孙孝敏,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青岛红森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优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孝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红森林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优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孝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红森林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优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孝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红森林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江 军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