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军与被执行人赵守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军,赵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吕军,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守文,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军与被执行人赵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军于2017年7月18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吕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