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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云美申请执行刘春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云美,刘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942号申请执行人闫云美,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刘春青,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申请执行人闫云美与被执行人刘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