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大勇诉被告沈阳市新新阳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勇,沈阳市新新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5053号原告:陈大勇.被告:沈阳市新新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勇诉被告沈阳市新新阳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余款退回原告。审判员 曹玥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