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冯海涛、缪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涛,缪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330号申请执行人冯海涛,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缪剑伟,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196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海涛与被执行人缪剑伟(2017)浙1081执4330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缪剑伟有坐落在温岭市坞根镇小坞根村老屋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缪剑伟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坞根镇小坞根村老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集用(2013)第124**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荣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