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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9017沭阳大江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与于利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大江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于利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017号原告沭阳大江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人民路东方商厦。法定代表人刘江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玉琛,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小稚,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被告于利娣,女,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南京市人,居民,住南京市白下区。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大江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杰书记员  陈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