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功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功文,巫金连,王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年生,该联社红卫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朱功文,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务工,住长汀县,被执行人:巫金连(被告朱功文妻子),女,1976年6月7日生,汉族,务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林荣,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功文、巫金连、王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他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林荣名下的住宅房地产待处置变现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人民币24034.24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6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