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辉与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123民初1770号原告:陈辉,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鉴江镇东湾村万厝巷25号,现住罗源县凤山镇西大路24座407单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花,罗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城关三道边(原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欧俊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周文,男,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城关罗中路闽源商城1027号。负责人:高诚,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嘉萃,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辉与被告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华达客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福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陈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开位、华达客运公司连带赔偿陈辉损失34500元;2.判令中国人保罗源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王开位、华达客运公司、中国人保罗源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陈辉乘坐由王开位驾驶的闽AZ25**号客车前往罗源城关,车辆由罗源县鉴江镇往罗源县城关方向行驶,在10时42分,途经201省道98KM+600M路段处,车辆碰撞路右侧山体,造成陈辉及车上其他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开位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陈辉不负事故责任。受伤后,被送往罗源县医院住院治疗,共计38天。闽AZ25**号客车所有人为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并于中国人保险罗源支公司投保。诉讼过程中,本院已准许陈辉撤回对王开位的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陈辉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770元。二、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无需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三、本事故赔偿事项就此终了,各方不得再就事故赔偿事项向对方主张其他权益。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1.5元,由罗源华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宇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