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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艳玲与石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艳玲,石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财保19号申请人:孙艳玲,女,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被申请人:石金平,男,汉族,52岁,住平原县申请人孙艳玲与被申请人石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金平名下1.7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财产。申请人孙艳玲名下鲁N38S**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石金平名下1.7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财产。二、查封孙艳玲名下鲁N38S**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案件申请费190元,由申请人孙艳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