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瓜州县金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冬龙、潘秀琴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瓜州县金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甘肃啸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冬龙,潘秀琴,安金明,崔晓俊,彭海云,王兆军,邵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瓜州县金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甘肃啸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冬龙,男。被执行人:潘秀琴,女,瓜州县锦绣步行街博喻养生馆店主。被执行人:安金明,男。被执行人:崔晓俊,男。被执行人:彭海云,男。被执行人:王兆军,男。被执行人:邵福生,男。本院在执行瓜州县金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执行人李冬龙、潘秀琴、安金明、崔晓俊、彭海云、王兆军、邵福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冬龙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潘秀琴、安金明、崔晓俊、彭海云、王兆军、邵福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艳军审 判 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傅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仕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