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XX与新疆天益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新疆天益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1民初136号原告XX,男,1975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天益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十四连。法定代表人:熊光辉,系该公司法人。原告XX与被告新疆天益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包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