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7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如学、陈碧英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如学,陈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7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如学,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碧英,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现住闽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如学与被执行人陈碧英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碧英银行有存款2869.61元可供执行,本院遂强制划扣了上述存款,在扣除本案165.5元的执行费后,将剩余的2704.11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许如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思三审 判 员 陈筑闽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