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吴兴辉与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辉,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459号原告:吴兴辉,女,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953521。原告吴兴辉诉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吴兴辉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兴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吴兴辉撤回对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兴辉承担。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筱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