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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黄超与任丽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任丽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752号原告:黄超,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任丽洪,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黄超与被告任丽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黄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超自愿撤回对被告任丽洪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超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文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