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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6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钢管脚手架租赁分公司与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钢管脚手架租赁分公司,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638-2号原告: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钢管脚手架租赁分公司。负责人:高林儒,经理。被告: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荆鹏,总经理。原告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钢管脚手架租赁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吉建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钢管脚手架租赁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钢管脚手架租赁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钢管脚手架租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原告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钢管脚手架租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