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忠华,吴雪芬,黄建慧,徐慧霞,郑忠良,虞春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57770101-2。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被执行人郑忠华,男,1976年6月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吴雪芬,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黄建慧,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徐慧霞,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郑忠良,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被执行人虞春连,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衢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1月27日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299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