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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朱平与戢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戢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9民初405号原告:朱平,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被告:戢觉伟,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磐,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平与被告戢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平、被告戢觉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08000元(2014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6日三年期间,以1200000元为基准,依人民银行三年期利率3%为依据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28日-2014年4月16日,被告以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总计1200000元��2010年4月28日-2014年4月16日间的利息已结清。2014年4月17日后的三年间,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借款和利息均未果,特诉请处理。为支持其诉请成立,原告朱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朱平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实原告身份。2、被告戢觉伟于2014年4月16日出具的借据2份,拟证实被告戢觉伟向原告朱平的两笔借款分别为70万元、50万元。其中70万元的借据是综合2010年4月28日、6月2日、10月10日三次借款总额加上前期未付利息3万元。50万元借据是当天借款48万元加上预付后期利息2万元。3、转账凭证及明细清单各3份,拟证实原告朱平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戢觉伟。被告戢觉伟辩称,借款属实,两张借条都是自己打的,前三笔账具体情况不清楚,最后48万清楚,钱都打到了自己的账上。借据70万是朱平的,且已归还,借据50万(含利息2万)是朱平姑娘的。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戢觉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戢觉伟因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自2010年起多次向原告朱平借款。2010年4月28日、10月10日原告朱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向被告戢觉伟汇款20万元、22万元,2010年6月2日原告朱平通过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钟信用社向被告戢觉伟汇款25万元。2014年4月16日,被告戢觉伟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今借到朱平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今借人:戢觉伟2014年4月16日”。同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原告朱平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城门支行向被告汇款48万元,被告戢觉伟当即出具一份借据“今借到朱平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今借人:戢觉伟2014年4月16日”。该50万元包含当天借款48万元与预付利息2万元。此后,原告朱平多次催讨,被告戢觉伟均未归还。2017年5月,原告朱平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被告戢觉伟于2014年4月16日向原告朱平出具的两份借据是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书面协议。被告戢觉伟抗辩70万元借据的借款已经归还,但并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即该70万元系前三次借款金额总和67万元与前期未付利息3万元之和。其抗辩50万元借据的借款系原告朱平的姑娘的,但该借据明确载明债权人为原告朱平,对此抗辩观点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戢觉伟自愿将利息计入借据中,且所计入的利息数额并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不宜干预。综上,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戢觉伟应履行清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支持。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被告抗辩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双方对是否支付利息未有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戢觉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平归还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72元,减半收取计8286元,由被告戢觉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珍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