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万州海康医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海康医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972号原告: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东林清溪桥曹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927383XN。法定代表人:甘奇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重庆万州海康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乌龙池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3923077B。法定代表人:李凤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州海康医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基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