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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张仁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区**街道**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区**街道**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艳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