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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梁项忠罚金刑一案(2017)川1113执104号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104号被执行人:梁项忠,男,1972年7月6日出生,现住峨眉山市。关于梁项忠罚金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5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3日移送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项忠现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后对被执行人梁项忠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陈阿沙代理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