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镇江阿波罗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镇江阿波罗音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镇江阿波罗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第一楼街5号楼三、四、五楼。法定代表人:殷建平。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镇江阿波罗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阿波罗音乐娱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镇江阿波罗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镇江市京口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1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宏亮审判员 张春俊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