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4民初6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其兰与被告李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其兰,李红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6679号之一原告:林其兰,1965年2月12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居伟,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宝,1959年7年21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林其兰与被告李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林其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其兰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原告林其兰负担。审 判 长  郑朝明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