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6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其兰与被告李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其兰,李红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6679号之一原告:林其兰,1965年2月12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居伟,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宝,1959年7年21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林其兰与被告李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林其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其兰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原告林其兰负担。审 判 长 郑朝明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