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如梦与张建成、寇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梦,张建成,寇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3079号原告:张如梦,女,1994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张建成,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寇玲,女,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张如梦与被告张建成、寇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张如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如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梦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如梦承担。审判员 吴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