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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如梦与张建成、寇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梦,张建成,寇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3079号原告:张如梦,女,1994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张建成,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寇玲,女,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张如梦与被告张建成、寇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张如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如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梦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如梦承担。审判员  吴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