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广东胜利厨房设备厂有限公司、广东胜利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胜利厨房设备厂有限公司,广东胜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郑国兵。委托代理人:乔宝华、胡子鹏,均系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胜利厨房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袁立坚。被执行人:广东胜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袁立坚。申请执行人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胜利厨房设备厂有限公司、广东胜利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广东省胜利厨房设备厂有限公司、广东胜利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19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6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日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