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秀山与邵作才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016号原告李秀山,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刘仁双,男,汉族,住址德惠市。被告邓德平,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邵作才,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洪庆,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秀山与被告刘仁双、邓德平、邵作才、王洪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春和德惠市郭家镇万发村村民委员会、郭家镇林站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位于德惠市郭家镇万发村五社二节地3亩林地的使用权,承包期限为30年。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4年春对该地进行了平整、沟树坛、挖坑、植树、灌水等日常管理,种植了640棵杨树。2015年5月1日,诸被告非法将原告种植的杨树640棵拔除。原告报警处理了此事,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作出森公(治)刑罚【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刘仁双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对被告邓德平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被告刘仁双在2015年非法拔除原告种植的杨树后,又非法占用原告承包的林地3亩用于种植玉米。至今没有给原告任何承包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诸被告赔偿原告林地杨树640棵树造成的实际损失,返还原告依法承包的林地3亩,并判令被告刘仁双立即给付自2015年至今非法占用原告3亩土地的使用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诸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秀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560元使用56元,返还原告50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