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帕瑞克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沿科技专修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帕瑞克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沿科技专修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帕瑞克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珠儿潭巷**号*幢*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687908930。法定代表人:王丽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沿科技专修学校。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乔街乔司农场外来人员公寓*幢*层。法定代表人:陶松锐。上诉人杭州帕瑞克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沿科技专修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杭州帕瑞克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杭州帕瑞克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帕瑞克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帕瑞克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