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庚鑫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庚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621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庚鑫,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庚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庚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晚,被告人刘庚鑫饮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4日0时02分许,当刘庚鑫驾车沿金华市区人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华广电中心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庚鑫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归案后,被告人刘庚鑫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庚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的证言,查获及抽取血样视频光盘,现场照片,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驾驶证信息,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刘庚鑫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庚鑫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庚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庚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XX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