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人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六合雄州富民街金豪建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六合雄州富民街金豪建材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624号申请人: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灵岩花园1-10号。法定代表人高国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义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南京六合雄州富民街金豪建材商店,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富民街**号。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本金,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六合雄州富民街金豪建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六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后南京六合雄州富民街金豪建材商店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苏01民终6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南京六合雄州富民街金豪建材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2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10040元,由被告南京六合雄州富民街金豪建材商店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六合雄州富民街金豪建材商店已被注销登记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撤销强制执行书、谈话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群审判员 张晓彬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审判员 田水宝书记员 张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