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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海与被告张宗仁、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海,张宗仁,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347号原告:张明海,男。被告:张宗仁,男。被告: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义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思,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海与被告张宗仁、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明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宗仁、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明海负担。审判员  杨轩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译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