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3590号原告田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李某1,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分多聚少,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某1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李某1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提供方便。三、婚前原告田某消费贷款购买的高密市水岸东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XXXXXXXXX)住宅一套归原告田某所有,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装修费120000元,于协议达成时一次性付清,剩余房贷由原告田某负责偿还。2016年7月份购买的鲁X×××××东风日产轿车归原告田某所有,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现金30000元,于协议达成时一次性付清,剩余车贷由原告田某负责偿还。其他财产被告自愿放弃归原告田某所有。四、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由原告自己享有和承担,被告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由原告自己享有和承担。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兆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