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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新泰市某事业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新泰市某事业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字第590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4月1日出生,住新泰市。被执行人:新泰市某事业处,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处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某事业处法定职责一案中,因申请人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某事业处达成和解,申请人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撤诉、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岱行初字第72号判决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耿立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