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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煜与张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煜,张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2民初2095号原告:赵煜,男,住兰西县。被告:张洪斌,男,住青冈县。原告赵煜与被告张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洪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洪斌是托米特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5年10月13日,张洪斌因生产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当时约定2016年5月13日之前还款。到期后张洪斌没有还钱,经多次沟通,其曾承诺于2017年8月底付清借款,但原告知道被告有很多债务,因此要求被告立即还清欠款。张洪斌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5月13日,借款人张洪斌,出具时间2015年10月13日。通过对原告所举证据的审查,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借据的内容与原告陈述相互印证,结合诉讼中被告所表明的态度,对该份借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洪斌租赁原告赵煜所有的房屋用于托米特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2015年10月13日,被告张洪斌因生产经营缺少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现金交付后,被告张洪斌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索要无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洪斌给付原告赵煜借款本金5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被告张洪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喜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敏书 记 员 宋翰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