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李险锋宁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李险锋,宁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890号申请执行人王军,乾安县人。被执行人李险锋,大安市人。被执行人宁跃明,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军与李险锋、宁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吉0723民初1366号判决书:被告李险锋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王军肥款人民币1690元,被告宁跃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部分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表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1366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玖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