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公司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676号原告西安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工。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