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戚桂艳与大连乾雨农业开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桂艳,大连乾雨农业开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354号原告:戚桂艳,女,汉族,1952年11月3日出生,无业,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乾雨农业开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和尚小区。法定代表人:孙淑凤,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戚桂艳与被告大连乾雨农业开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戚桂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桂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戚桂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戚桂艳负担。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