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11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群与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答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群,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11行初39号原告刘爱群,女,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代理人肖祥忠,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法定代表人贺祝民,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芳果(特别授权),男,该局养老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肖利长,男,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爱群不服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答复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起诉称,原告以公汽公司职工等不同身份多次在被告处缴纳了养老保险金。被告于2105年9月为原告办理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银行卡,但是就是不予审批发放养老保险金,并答复原告不符合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被告的答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求:1、撤销对原告的信访答复。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撤销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刘爱群同志的信访答复,内容为:一、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二、湘劳社政字[2016]5号和湘人社发[2011]12号文件参保及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您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三、关于您提出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该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关于参保人员退休,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问题。您是按照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湘人社发[2011]12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只能执行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湘人社发[2011]12号文件的退休年龄政策规定:女年满55周岁。另外,2011年4月22日,原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前身)作出《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载明与本案相关的主要内容有:申报内容,姓名刘爱群,性别女,出生年月1965年10月……;审核审批内容,参加工作时间95年10月,集体企业工作年限5年7月,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2020年10月……;本人确认签字:刘爱群(该字样为手写)。以上法律事实,有《关于刘爱群同��的信访答复》、附件湘劳社证字[2006]5号、湘人社发[2011]12号、湘劳社证字[2006]13号、《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公民不服社会保障部门信访答复一案。本案中,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的《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中已经明确核定原告刘爱群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2020年10月,即55周岁,刘爱群对此予以签字确认。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刘爱群同志的信访答复》,同样答复刘爱群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由于《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已明确刘爱群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该答复未对刘爱群的实体权益产生影响。据此,��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爱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刘爱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审 判 长 姚建锋审 判 员 申勇兵人民陪审员 姚瑜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媛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