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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威明与刘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明,刘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785号原告:刘威明,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土默特左旗善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君,农民。原告刘威明与被告刘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威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威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威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刘威明。审判员  冯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乔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