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威明与刘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明,刘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785号原告:刘威明,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土默特左旗善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君,农民。原告刘威明与被告刘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威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威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威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刘威明。审判员 冯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乔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