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明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1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洪。被告人林明雄,曾用名林明,男,1971年1月1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租住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村一出租屋。2015年3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林明雄在海口市××区号新华书店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范芷维,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林明雄处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从购毒人员范芷维处缴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鉴定及称量,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8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明雄犯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明雄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明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89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300元、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黄 威速 录 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