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东升、徐曼茹等与陈继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升,徐曼茹,陈继超,陈紫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362号原告:李东升,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曼茹,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继超,男,50岁,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陈紫傲,男,25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升、徐曼茹诉被告陈继超、陈紫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东升、徐曼茹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继超、陈紫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升、徐曼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1元减半收取为1385.5元,由原告李东升、徐曼茹负担。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崔洪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