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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荀树成与韩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树成,韩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荀树成,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韩立峰,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荀树成与被执行人韩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韩立峰名下的位于定州市中山路中山首府3号楼1单元1601室房产一处,现因申请执行人荀树成与被执行人韩立峰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立峰名下的位于定州市中山路中山首府3号楼1单元1601室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刊